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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预备役-贺兰县志(上、下)

第四节 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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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制度

1954年,贺兰县在各乡镇民兵营组织中进行预备役登记。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预备役制度。兵役法规定把年龄未超过40岁的复员军人编入第一类预备役。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试读)...

贺兰县志(上、下)

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