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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制品被视听作品取代是大势所趋-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03期

录像制品被视听作品取代是大势所趋

作者:岳利浩 字体:      

录像制品溯源:立法之初留下隐患

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区分了“录像作品”和“录像制品”。“录像作品”与电影、电视并列规定在作品类型之中1,而“录像制品”则规定在邻接权一章。2001年我国第一次修订《著作权法(试读)...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