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供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着手的认定存在形式化倾向,亟待结合本罪规范目的予以匡正。该罪法益应二分为形式层面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与实质层面的上游犯罪保护法益,以此平衡本罪的独立性与(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