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监察法》第33条为分析重点,比照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机制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在肯定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机制建立正当性的同时,对现行规定之内涵、之可能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