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域提出的具有原创性的重大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与新发展理念一样,也是一个具有指引性、全局性意义的重大理念。新时代人大工作应当自觉站位民主建设第一线,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崇高职责和神圣使命,围绕发挥人大代表"这一桥梁"作用、密切“两个联系”坚持"三问于民”保障人民"四权”推进"五个民主"的“一二三四五"数字诀,着力下功夫、用力提质效,
内容摘要:首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提出,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要求成为判断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需要坚持加强党领导立法,秉持地方治理法律观,拓宽立法意见反馈渠道;转变立法理念,建设高质量立法队伍;进一步明确央地立法权限,增强央地立法协同;统筹协调区域利益关系,共享区域立法信息,明确区域协同立法运作机理,加强区域协同立法。 关键词:地方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立法质量
内容摘要: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推进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实践中存在顶层设计缺位、协调机制虚化、法定程序缺失、地方利益博弈、公众参与不足、法治落地弱化等问题。现行立法法修订时建议增设“区域协同立法”专章,从多个维度共同推动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转型升级。一是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的顶层设计,构建央地协同的法治化框架,明确央地权责;二是设立中央指导与地方共治的双层协调机构;三是创新“统筹起草 + 分别审议”程序,构建数字化平台与敏捷立法机制;四是健全生态补偿、产业转移等利益平衡机制;五是强化公众参与通道与跨区域联合执法监督,形成立法一执行一评估闭环,提升区域协同立法实效。
内容摘要:分析实践样态和梳理学理认识,可以发现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在实践中面临地方分散立法导致的规则冲突、效力有限与市场分割等困境,亟须更高层级的制度供给。通过立法统合模式,构建以一部全国性“区域协调发展法”为基础、以各类特别法和配套法规为补充的“1+N”法律体系,是回应新发展阶段需求的必然选择。该模式通过“原则性法典化”与“渐进式体系化”的理论路径,可有效调和法典追求的体系稳定性与经济法固有的开放回应性之间的张力。“区域协调发展法”的核心制度设计框架应涵盖财税金融支持、市场一体化、央地权限划分等关键内容,将宏观战略构想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内容摘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体系化的法律制度保障,加快制定具有基础地位的“区域协调发展法”是推进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的迫切需求。从法律的内部视角来看,基于法律规范一法律制度一法律秩序的逻辑结构,“区域协调发展法”的立法功能定位应当立足三个方面,即规范央地开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活动、构建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供给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法律秩序。综合考虑促进型立法模式与管理型立法模式的差异以及结合当下立法时机,“区域协调发展法”立法应当采取促进型立法模式。区域协调发展法”作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基本法律规范,其立法的实践路径应当注重与涉及本领域的宪法规范、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各项政策内容的体系协调并发挥统摄作用,制定权限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框架预设可以分为九个章节。
内容摘要: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的科学性理解既需要面向“立法活动内容”的一般法理,也需要面向关于“立法活动过程”的人大协同立法机制。其中对“立法活动内容”的科学性理解应进入强调规范科学的法教义学、关注经验科学的社科法学、立足客观规律的政法法学三大理论维度。而关于“立法活动过程”的人大协同立法机制则需要在以上三个一般理论维度基础上,树立党领导立法的根本方向,系统协调好“事权责任传导下的纵向立法”与“发展利益平衡间的横向协同”之关系,从而因地制宜地证成其科学性。在科学立法之一般法理的基础上,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机制的科学性才有章可循,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科学立法也唯有通过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科学机制才能从理论走向现实。
内容摘要: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其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我们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丰富拓展、支持配合、贯通协调、推动实施和引领示范作用,从而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同时,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人大履行监督职能,政府要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人大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水平,以推动人大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1992年颁布的代表法此前已经历了2009、2010、2015年的三次修改。代表法的历次修改,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了法律规范框架,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大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制度平台。本文依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人
内容摘要: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为指导,聚焦地方人大在立法、监督及重大事项决定中探索协商制度的实践,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政协制度的理论联系、历史脉络及内在协同逻辑,发现地方人大通过“制度协同一功能互补一效能提升"的逻辑,将协商制度嵌入地方人大三大职权行使过程。立法在规划、起草、审议环节中引入多元协商主体;监督在议题确定、方式选择、结果运用中融合协商机制;重大事项决定前、中、后阶段通过社会公示、专家论证、跟踪监督等形式开展协商。同时,针对探索实施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协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为地方人大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对接融合、协同运行提供途径指引,为高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内容摘要:如何将来自人民的声音以“看得见、摸得着、可参与”的方式,转化为可感可及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是各级人大的重要工作。通过系统分析江门市人大“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 + 民生微实事立办制 + 微心愿代表建议”三级民生实事工作体系的创新内涵、运行成效及存在问题,得出要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打造科学规范的民主决策链条,优化建议办理机制,并构建刚柔并济的民主监督体系,以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走深走实。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民生实事工作体系;制度创新;民生微实事
内容摘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是保障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应有之义。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视角,梳理总结重庆市各区县、乡镇人大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现状,归纳总结实践经验,并针对共性瓶颈提出“1365”优化建议,以期推动重庆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优化路径
内容摘要:国家形象是一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软实力。目前,世界范围内中国国家形象往往通过“他塑”,缺乏“自塑”。外交作为中国通向世界的窗户,肩负着“自塑”国家形象、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的重任。通过对近5年王毅在两会期间的外交部记者会文字实录文本的研究分析,探讨汉英外交口译中国家形象建构的具体语言策略。研究发现精准选词、使用中国特色话语、增加行为过程、巧用人称代词的隐含与预设功能、选用中量值情态动词“should”等语言策略,有助于译员在语义、句法、风格层面建构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国家形象。
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民主政治领域的重大创新,其话语体系建构不仅是理论层面的突破,更是国际政治话语权争夺的关键实践。通过重构民主叙事逻辑、创新价值评判标准、打造本土化理论范式,中国正在形成具有全球解释力的民主话语体系,有效挑战西方长期垄断的民主定义权和解释权。通过交流民主理念和实践经验,积极推广全过程人民民主,展示在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努力和成就,有助于让各国人民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
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形成,是新时代我国民主政治领域具有创新意义的标志性成果。1982年3月至1985年5月,习近平同志在河北正定工作期间,他和正定人民“一块苦、一块过、一块干”,他深情地说,“正定是我从政起步的地方”。他在正定期间的创新探索,真切体现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深刻指出: